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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新规定

时间:2013-03-12 来源:老表网点击: 248次

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新规定。出台六项新规定。

     近日,我市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新规定,并将严格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一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经审查核实,未受处分的可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可补发。二是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三是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可按规定发放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按所受处分重新确定。四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五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可按规定发放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按所受处分重新确定。六是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

     我市出台的这六项新规不仅可以把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人员处罚待遇清晰化,明细化。同时也可以时刻提醒着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所不容的或者一切对工作无益的。如果一经检查核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接触到行政刑事的案件,并将严格按新规定执行。

本消息来源于:新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