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初,谢小莲经人介绍与何明亮相识,彼此印象不错。半个月后,双方便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起初,两人的日子还算过得比较幸福美满,同年6月10日,何明亮在父母的援助下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期间,谢小莲也在父母的帮助下,开始对该房屋进行全面装修,共花去装修费用8.4万元。
在新房装修完成后,谢小莲与何明亮却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由于感情破裂,二人最终在2012年11月分手。而后,谢小莲向何明亮讨要返还其支付的8.4万元房屋装修款,遭到对方的拒绝。
随后,谢小莲将何明亮告至法院,要求对方归还她支付的8.4万元装修费。
庭审中,原告谢小莲称,所有房屋装修事项均由其一人操办,8.4万元装修费用也由其一人支付,但当法庭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时,谢小莲却无法提供原始证明材料,也不能对房屋装修款的来源进行合理解释。同时,被告何明亮也辩称,房屋装修费用全是由其支付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杨海涛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小莲主张屋装修款是其个人财产支付的,但其提供的装修材料款清单、工人工资等单据均系事后补开,且谢小莲未对其装修款的来源进行合理性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法院同时认定,同居期间,原告谢小莲对何明亮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的8.4万元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出资,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的权益。同时,由于房子的装修无法与房屋分离,房屋所有权人何明亮自然也成为房屋装修的受益人。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何明亮支付原告谢小莲房屋装修款4.2万元。(抚州市人民法院 元春华 王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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